滁州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暂行办法

文章作者:发布时间:2019-04-30浏览次数:516

滁州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校内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的劳动观念和实践能力,全面提高学生的整体素质,切实帮助学生,特别是品学兼优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诚实劳动,缓解经济困难,减轻思想负担,使其顺利完成学业,实现助人与育人、关爱与奉献的有机结合,并使勤工助学工作更加科学化、规范化,根据《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财政部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校各类勤工助学活动由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设在学生处)归口管理。学校各单位组织的各类勤工助学活动应在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指导和管理下进行。

第二条 学生勤工助学岗位分为校内和校外岗位。校内岗位主要有:助教、助研、助管、实验室、后勤服务、公共场所卫生保洁及其他临时性岗位等;校外岗位主要有:技术开发、科技咨询、实践管理、家教及其他劳务性工作。

第三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只适用于缺编或遇突击性工作必须设岗的单位。不得将工作人员正常的本职工作变为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也不得将学生干部的正常工作变为勤工助学活动。

第四条 校内各单位凡符合条件需要设置勤工助学固定(临时)岗位的,必须在每学期结束前(或用工前)向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报,填写《滁州学院勤工助学校内固定(临时)岗位用工申请表》,经审核同意后,由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推荐学生上岗。

第五条 校外单位需要招聘我校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的,须与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签订包括岗位要求、报酬、劳保及安全等方面的协议。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校内开展任何名义的招聘活动,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自负,并视情况给予相应处理。

第六条 学生权利与义务

学生的权利:

1、通过参加校内外的勤工助学活动获得劳动报酬;

2、免费获得学校勤工助学的各种信息和服务;

3、拒绝不适合学生参加的勤工助学工作;

4、在发生劳动争议或者合法利益受到侵害时得到合理保护。

学生的义务:

1、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勤工助学协议书的条款;

2、不得从事违反法律规定、有损大学生形象、有碍社会公德的活动;

3、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诚实守信,实事求是地介绍自己情况。

第七条 用人单位权利与义务

用人单位的权利:

1、在学校规定允许的范围内自行选择、聘用学生;

2、校外用人单位可以和学生协商劳动报酬的标准,校内用人单位可以提出支付学生劳动报酬建议;

3、对学生进行劳动培训、管理、教育和考核。

用人单位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和协议书的规定;

2、不得让学生从事违法的、不适宜的工作,不得克扣学生的合法报酬;

3、提供良好的安全劳动条件和劳动环境,保证学生的身心健康;

4、诚实守信,实事求是地介绍本单位的情况。

第八条 申请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应符合以下条件:

1、家庭经济困难。军烈属和城市低保户、农村特困户等家庭的学生以及老少边山穷地区贫困家庭学生等优先安排。

2、生活简朴,无不良生活习惯。

3、学有余力,诚实守信,身体状况良好。

第九条 学生参加校内勤工助学活动,必须由其本人在每学期结束前两周内(或用工前)提出申请,填写《滁州学院大学生勤工助学申请表》,经班级推荐,所在院(部)在学院分配的勤工助学岗位指标控制总数内进行审核,并进行公示确认后,再由用人单位同意后交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参加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由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公开招聘。

第十条 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日常管理实行“谁用工、谁检查、谁管理”的原则。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有权对校内外用工单位的勤工助学岗位进行检查,有权对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进行跟踪考核。

第十一条 学生不得在上课时间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严禁学生从事有损于大学生形象的和不安全的活动,否则一切后果自负,学校视情节给予处理。

第十二条 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定期接受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考核,对认真负责、表现突出者给予一定的表彰,对考核不合格者予以辞退。凡具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辞退:

1、无故不参加岗位培训的;

2、不服从岗位安排的;

3、未经批准一次以上不到岗的;

4、一学期有两门以上考试课不及格的;

5、当年受到警告以上处分的;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和实际情况设立勤工助学基金。勤工助学基金由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掌握,财务处负责财务管理和财务监督。

第十四条 勤工助学校内岗位报酬的支付,由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学生工作内容和用工单位的考核结果,按有关规定确定工资报酬并制定工资表,经校领导审批后于下月5日前报财务处一次性打入学生指定银行卡或一卡通中。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的报酬按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协议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滁州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暂行办法》(院学〔200621号)同时废止。


终审人:huasheng